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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立和實施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進一步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試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及相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民用建筑能效測評(以下簡稱“能效測評”),是指對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計算、檢測和評價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民用建筑能效標識(以下簡稱“能效標識”),是指依據能效測評結果,對建筑能耗相關信息向社會或產權所有人明示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以下簡稱“測評機構”),是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的,能夠對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評估工作的機構。省級測評機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上,下同);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請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安排的建筑項目。

  第五條  鼓勵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參照本細則進行能效測評標識。

  第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活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全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活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一)建筑能效理論值。在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應委托測評機構進行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能效測評機構須在受委托后10天內提出該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論值。

  (二)建筑能效實測值。建筑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應委托測評機構對該項目的采暖空調、照明系統、電氣設備等能耗情況按規定進行統計、監測,獲得建筑能效實測值。

  第八條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提出的標準,劃分為五個等級,以星為標志。

  第九條  能效標識由標志和證書組成,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規定格式和內容制作。

  第十條  能效測評應以單棟建筑為測評對象,并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技術導則(試行)》中的方法分別對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進行測評。

  第十一條  測評機構按照測評標識階段,分別出具《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匯總表;

  (二)民用建筑能效標識匯總表;

  (三)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表;

  (四)建筑和用能系統概況;

  (五)基礎項計算說明書,包括計算輸入數據、軟件名稱及計算過程等;

  (六)測評過程中依據的文件及性能檢測報告;

  (七)能效測評聯系人、電話和地址等。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和用能系統概況;

  (二)基礎項實測檢驗報告;

  (三)規定項實測檢驗報告;

  (四)選擇項測試評估報告;

  (五)測評過程中依據的文件及性能檢測報告;

  (六)能效測評聯系人、電話和地址等。

  第十二條  能效標識的申請及發放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建筑項目取得建筑能效理論值后,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根據項目類別,分別由省和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筑能效理論值核發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

  其中,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省級以上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請省級以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省級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建筑能效理論值核發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

  其它項目由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筑能效理論值核發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核發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前,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審查資料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并申請全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統一編號。

  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有效期為1年。

  (二)建筑項目取得建筑能效實測值后,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新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按照與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標識發放的相同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別由省和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申請材料,對該建筑能效理論值修正后核發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標識。

  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標識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申請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立項、審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審查意見;

  (三)建筑節能驗收合格資料與相關圖紙;

  (四)節能工程及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和驗收報告;

  (五)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選型、材料、部品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節能性能指標資料;

  (六)應用節能新技術的情況報告;

  (七)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建筑能效實測值標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筑各用能系統能耗計量報告;

  (二)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的運行記錄;

  (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和部品的運行記錄;

  (四)應用節能新技術的運行情況報告;

  (五)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報告。

  第十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按項目類別,分別核定能效測評標識等級,并將能效測評標識核定結果在指定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建筑能效標識。

  第十六條  公示期內對能效測評標識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按項目類別,分別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州、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相應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張貼在建筑的明顯位置。

  第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匯總獲得建筑能效標識的項目名稱,并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建筑能效測評機構應對能效測評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報告是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必須提供的文件之一,沒有進行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建筑能效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標識并承擔所發生的測評費用:

  (一)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設備更新置換;

  (三)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標識有效期結束。

  第二十二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可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一)對建筑能效測評結果有異議的;

  (二)對建筑能效標識有異議的;

  (三)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測評機構出具必要的證明資料,并依據資料進行處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測評機構實施鑒定,并依據鑒定結果進行處理;

  (三)經查實,能效測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確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測評機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變更能效標識。如有違反,經查實,由建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鄂公網安備 42010202002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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